呼和浩特租车来讲一个案例来说明租车一天归还时限号被扣分罚款了这个责任谁来付。
10月11日因为一个月前租车留下的2000元押金期满市民曹先生找到汽车租赁公司退还押金,不料却被告知租用的车辆在使用期间有一个违法行为被处罚需要曹先生处理后才可退还押金。
曹先生这才知道原来自己明确表示只租用一天的车辆第二天属于车牌号码限行范围,因为汽车租赁公司没有提醒自己也没有看到车牌还车路上被交通电子眼抓拍限号责任该由谁承担?
曹先生说一个月前因为自己家的车辆限号又有业务需要用车所以就在桐梓林地铁站附近的一家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车,当时曹先生一共交付了6000元其中2000元为“电子眼”押金一个月后若没有违法行为再退还。“退了我3400元500元租金100元油费。”曹先生说10月11日押金期满,原本以为联系租车公司就能退回剩余押金却得知自己租用的车在10月11日当天属于限号出行范围内被抓拍了违法行为。曹先生表示自己也是这时才反应过来,租用车辆尾号为3在还车当日在成都该车属于限号范围内。
从曹先生提供的“违法处理”截图上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车辆川A24xx3的违法行为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罚款100元记3分,违法地点为人民南路四段与航空路交叉路口,时间为9月11日11:34刚好是在曹先生还车前的10多分钟。
对此租车公司要求曹先生负责处理这项违法行为或者3分扣分以每分120元、共360元加上100元罚款总共缴纳460元的费用再退还押金。
曹先生认为租车公司对车行车辆情况应该很清楚,在出租车辆时应该告知客户第二天该车限号特别是自己明确表示只租用一天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将次日限号的车辆出租。“如果是闯红灯、乱停放的行为被扣分应该我承担但车辆限号明显是租车公司的责任。”曹先生说。
而租车公司却说自己把车租给曹先生在使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该由曹先生承担。
段先生表示自己确实没有提醒曹先生车辆次日限号是因为了解到曹先生是成都人,平时也在开车他应该清楚成都市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并且租车当天该车辆是不限号的。
至于次日属于限号范围内曹先生也应该看得到,在还车前也可以给租车公司联系,沟通这个情况。段先生表示自己将车租给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本就该客户负责自己也不可能随时在旁边看着。
12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曹先生处得知,段先生再次联系曹先生让其将此前交给他的车辆行驶证寄回,但2000元押金具体如何退还两人还未正式达成协商一致。
租车人的说法有一定道理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车辆时应当对相应情况予以释明或者提醒在还车时遭遇限号应该怎么处置。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车辆时应当保证车辆状况良好车辆状况的良好不应仅包括车辆的机械状态良好还应当包括提醒租车人还车日遇到限号等情况如何处置。
当然如果租车人在按照约定还车的当日,发现还车日恰好为限号日还车将因违反限号规定而发生违法行为时则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比如通知汽车租赁公司协商延迟还车。
尽管验车单明确了如出现违法行为需要租车人承担责任,但现在所出现的违章事出有因确实不能完全归咎于租车人。汽车租赁公司和租车人对本次违法行为均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也就是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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